原创|从3·21事故报告看EHS管理的八个大坑
响水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直指“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化工企业应吸取前车之鉴,反观自身,避开EHS合规管理的八个大坑,寻求合规发展。
问题
擅自改变硝化车间废水处置工艺,通过加装冷却釜冷凝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在项目验收时据实提供情况。
评述
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已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后续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等对“重大变动”的定义不清晰,列举的正面清单也没有穷尽所有的重大变动,因此,实践中判定一个变化是否为重大变动还是会遭遇困难。
在这种难以判定的情形下,建议企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环评工程师、环境律师的帮助,同时要保持保守的风险偏好,切不可突击冒进。
未批先建的行政罚款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1%~5%计,这对于总投资额巨大的项目不是个小数字。
违反的合规义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甚至通过在旧固废库内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欺骗。据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在明、总经理张勤岳(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环保的副总经理杨钢等供述,硝化废料在 2018 年 10 月复产之前不贴“硝化粗品”标签,复产后 为应付环保检查,张勤岳和杨钢要求贴上“硝化粗品”标 签,在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 “其实还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
问题
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投产以来,没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对硝化废料进行鉴别、认定,没有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而是将大量的硝化废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
评述
违反规定长期贮存硝化废料正是3·2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超期贮存一方面是由于个别企业不重视危险废物处置造成的,以贮存代处置。
另一方面是由于以卖方强势的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市场所造成的。
一些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就要求必须积攒到一定量,凑够一车,才愿意出车去转移危险废物。
这是导致不少小型企业、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产废单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主要原因。
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政府更要健全危险废物收集网络,消除“最后一公里”的障碍,让危险废物顺畅地进入收集网络和处置机构。
违反的合规义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 (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11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 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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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填埋、转移固体废物
问题
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 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
2014年以来,8 次因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被响水县环保局累计罚款 95 万元,其中:2014年10月因违法将固体 废物埋入厂区内5处地点 ,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7月因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其他公司仓库造成环境污染,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124.18 吨,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未按响水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核定的范围,以调试、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焚烧硝化废料, 每个月焚烧25天以上。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 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2017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3次受到响水县原安监局行政处罚。
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果,3月21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表中显示当晚7时30分检查结果为正常。